在企业劳资管理部门对旧劳动合同的延续需做什么工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0:07:49
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实行了,但现在大家都在宣传讲解新劳动合同法,怎么就没有人讲解一下具体需要做什么工作。现在签合同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文本,我们单位是建筑行业,以前签的旧劳动文本就有三个版本,是否需要换为新版本的劳动合同?如不换,固定期限的旧文本,到时在续签时可用新文本,无固定期限的怎么办?如不换,是否要在旧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内容上的变更?根据新旧文本的差别,旧文本具体需做什么内容方面的变更说明?能否请专业人士给予讲解。谢谢!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提前和劳动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像这样的情况应该按新的劳动法执行,以前旧的有很多的条例已经更改,现在的劳动法更完善了,还有国家的假期,最低工资标准等一些较为重要的条例有更改,所以如果还要按以前的劳动合同执行那就不符合现在的劳动法了,就算你在原来的劳动合同上修订也是不准确的,所以建议你要求与公司从新签定新的合同,这样比较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