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制新闻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15:13
新闻侵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新闻侵权的表现
记者应该如何防范新闻侵权
列举两个新闻侵权案例并进行分析
请问这三个问题该如何回答?
3Q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其中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还有一些则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中。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新闻侵权行为适用民法调整。
新闻侵权的构成:1.作品已经发表。若没有发表,不发生任何社会影响,谈不上对他人权利的侵害。2.作品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例如诽谤。3.具有特定指向性,也就是可以被指认为叙述的是特定的某一人,只是报道或者评论事件,现象,或者泛指某方面的情况,也会发生失实和其他错误,但并不侵害特定他人的立意,就不是侵权作品。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1.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可以进行更正和答辩。更正是指新闻单位发现新闻差错之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差错做实事求是的纠正。答辩是新闻报道和其它作品的现对人对于设计自己的内容提出的公开说明和异议。2.精神抚慰。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
记者对新闻侵权进行防范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确保新闻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不能盲目的听信或者采纳没有经过自己实地核实的新闻来源。2.新闻报道中必须明确新闻记者的职责。公正客观的进行报道。3.报道中多方采纳观点,不能偏听偏信。
案例:
中国首例艾滋孤女诉媒体侵权案。2006年7月17日,中国首例艾滋孤女诉媒体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原告艾滋孤女小莉(化名,下文同此)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华夏时报》十五天内在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一事向小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二万元人民币。2005年12月,该媒体未经许可把小莉的大幅照片、真实姓名及其艾滋孤儿的身份在报道中披露。该篇图文报道后来被众多知名网站全文刊载。小莉的监护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靳薇发现此事后与媒体沟通无效,遂以侵犯肖像权和隐私权把《华夏时报》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4月25日,这起中国首例艾滋孤女诉媒体侵权案首次开庭。7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的相关文章披露了原告为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事实,披露了其更改姓名的情况,还披露了同患艾滋病的父母去世,给原告造成的生活中的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经历。以上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