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材料如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7:00:37
材料如下:
2002年7月10日凌晨5时,无驾驶证件的长春市某水泥厂职工王某驾驶面包车回家,行至一造纸厂附近时,将骑自行车的陈女士撞倒,王某下车后发现陈某浑身是血,躺在自行车旁,便将其抱到车上并回家拿出1000元钱准备去医院抢救.在附近的一家诊所里,王某被告知,伤者伤势严重,建议去大医院抢救.面对可能很高的救人"成本",王某将伤者拉至野外,待其死亡后埋掉.12月1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提起诉讼......

分析;
一、首先王某无证驾驶撞伤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属于交通交肇事罪。
分析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王某无证驾驶),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方是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二、王某将伤者拉至野外,待其死亡后埋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属于故意杀人罪。
1、客体是他人(陈女士)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陈女士)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此案中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三、刑法学理论中,对罪数有些规定,这一案中应该区分是数罪,还是一罪。
所谓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
刑法理论中有“处断的一罪”,包括一种: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特征: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根据以上概念特征的分析比较,可知,此案应该以一罪论处,即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
主体:一般主体
客体:生命权
主观方面: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客观方面:无证驾驶撞伤,后弃之荒野导致死亡,死亡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因果联系。

王某将伤者拉至野外,待其死亡后埋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属于故意杀人罪。
1、客体是他人(陈女士)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陈女士)生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