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44:14
( )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B、 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C、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的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B、 存在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D、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的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B、D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c 是无效合同,自始就无效!不存在变更和撤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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