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由最高法院来处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2:21:29
1998年,甲乙双方债务纠纷,引发官司。
在县地方法院,甲方败诉,法院判决支付乙方12万款项。
因有其它债务纠纷(乙方向甲方租用了机器,而一直未支付租金,甲方手中有合同,但无欠条)甲方拒绝完全支付。

2005年,省最高法院发来《民事裁定书》
支持县地方法院判决,并指定由市某区法院强制执行。

请问最高法院这样做合乎程序吗?为什么不用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
那应该是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了解有误,是省高院发的裁定书,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2款所作出裁定。

不合法
1、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应该上诉至中级法院,管辖权不能随便变更。还有省级不可能有最高法院。
2、如果上诉维持原判,应该下判决书不可能是裁定书。
3、强制执行是要由当事人申请的,没有申请法院没有权利执行的,更不可能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上一并要求由某某法院强制执行。
4、笔者认为,这个裁定书可能是伪造的。

不合法

因为没有按照规定走程序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