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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47:05
某五金建材贸易公司(以下称建材贸易公司)于2000年10月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万元,用途是购买胶合板.工商银行按规定要求建材公司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和财务真实状况材料.经银行对其贷款资格条件审核后,同意在建贸公司提供担保后,给予贷款期限为三个月的8万元货款.于是建贸公司以自有产权的营业店房做抵押,双方在2000年11月15日正式签定了合同,次日8万元货款打入建贸公司账户.
两个月后,工商银行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时发现,建贸公司的贷款资金以转入海南某商贸公司,但始终为见有关买胶合板的发票落帐.经再三追问贷款资金使用去向,建贸公司才不得不说出真相,此笔资金已作为参股本金使用.工商银行立即向海南某商贸公司的银行开户发出公函,要求追会8万元货款.可回复函说此时海南某商贸公司的银行账面只有3万元.货款期满后,建贸公司仍未偿还贷款资金及其利息.无奈工商银行把建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建贸公司偿还贷款资金8万元及其利息,或准许工商银行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试分析并论述下列问题
1.本案中建贸公司与工商银行间存在那种合同关系?其法律特征?
2本案纠纷的焦点问题为何?
3如何看待建贸公司将货款资金用做参股的行为?
4工商银行要求法院准许其行使抵押权的内容是什么?
5你认为本案这场合同纠纷是否能够避免?说明理由.
6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判决此案?

1、借款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2、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有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建贸公司违反此义务;

3、违反约定的行为(违约行为);

4、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没有约定,按人民银行确定利率办;

5、可以。按合同办事就不会有纠纷;

6、判决偿还,无法偿还行使抵押权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