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前扣除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9:23:08
题目:发生火灾成本为22.79万的外购材料(其中2.27万运费)取得责任人赔偿2万,保险公司赔偿18万,那么税前该扣除多少?
谢谢,是有帮助,不过能帮我解释一下2.27/(1-7%)*7% 这一步中2.27/(1-7%)是什么意思?
*7%又是什么意思呢?最好具体点

先要进项税额转出,得出总成本,扣除可以得到赔偿的部分,余额就是税前扣除额了。
  进项税额转出=(22.79-2.27)*17%+2.27/(1-7%)*7%
  可税前扣除额=22.79+转出的进项税额-2-18

  呵呵,自己计算一下吧。简单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运费发票是法定可以抵扣的四小票之一,如果身边有参考资料,你可以看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节内容。运费的法定扣除率7%,比如你外购材料发生的运费是3万元,并取得了合法的运费发票,那么这3万元当中的7%,即0.21万元你是可以按照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处理,抵扣销项税;剩下来的93%(2.79万元)就是要进入材料成本了。反之,当你购入的材料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税法由于考虑到你的这一部分损失与你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应由国家承担,因此,你已经作进进项税中的金额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就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在转出的时候不仅要转材料17%的进项税,还要转运费的进项税。由于运费的7%是扣除率,那么你先要还原运费(2.79/(1-7%)=3万元),得出实际发生的运费,然后再按照实际发生的运费*7%进项税扣除率,就可以作出之前的运费进项税额,然后把它加到成本当中,包括原材料转出的进项税额,就是你实际的损失成本。

  以你的题目为例
  材料成本22.79万,包括运费2.27万,实际材料成本为22.79-2.27=20.52(万),实际运费为2.27/(1-7%)=2.44(万)
  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 20.52+2.44*(1-7%)=22.7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52*17%+2.44*7%=3.66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作相反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6.45万元
  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偿部分 2万元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18万元
  贷:原材料 22.7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