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6:34:51
我想收养一名孤儿,但有几个问题不明白
1.户口上会体现收养问题吗,我不想让他知道
2.我还能再生小孩吗
3。我想要一个1岁左右的孩子,登记后可以挑选吗,不满意可以不要吗
还是不太明白,户口上会写什么的问题

1、公安机关的资料上不会反映是父母亲生还是父母收养的关系,但计划生育机构的资料上会有反映,现在的户籍证明都有此两方反映。
2、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妇即本人满35周岁,未收养子女,也未生育的,有正常抚养能力的,医学上未患有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在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后方可。收养后又怀孕的,可以生育一个子女。(收养法,计划生育法规定)
3、登记后你有收养的权力,也有不收养的权力,但一经确认收养关系,即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抚养婴儿,不得遗弃婴儿,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领养程序如下:
1、如灾后这些孤儿确定父母双亡,近亲属放弃抚养权的话,可进入收养程序;也可由政府出钱,找寄养家庭代养。
2、收养人要满足四个条件:无子女,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四川省民政厅2部收养咨询热线:028-84423064;028-84423065。接受全国各地有关收养灾区孤儿方面的咨询和负责解答。

《收养法》第四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和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有子女的情形。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子女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送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
2、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3、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4、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5、第十一条规定: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