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准予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16:04
原税法中,未形成资产有没有加计扣50%?形成无形资产有没有按成本150%摊销?

原税法只有加计扣50%,没有按成本150%摊销。

原税法: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可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计税基础为0.

会计:
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全部进入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有条件的资本化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有条件资本话的金额)摊销,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注意:这是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处理。2008年1月1日以后,执行新的所得税法的规定,需要重新考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未形成资产加计扣50%;形成无形资产按成本150%摊销。

根据原税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费准予全额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再加计扣除50%。

因此,在税法中,研究开发费均不形成无形资产,均可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于会计上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税法中仍然准予全额扣除,由此形成会计与税务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另外,对于税法加计扣除50%的部分,即使是会计上形成无形资产的,只要符合税法的有关条件,均可加计扣除,由此形成会计与税务之间的永久性差异。

这就是研究开发费按150%扣除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