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强制戒毒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7:49:43
要是一个已经在戒毒所里`然后规定了关半年`强制单什么都签了`到6月1号新的戒毒法出来了``那么会不会在新的戒毒法发布以后释放出去改为社区戒毒呢?那么要是改为社区戒毒的话那么刑法有没改变?是保持社区戒毒半年还是加重呢?请有这方面知识的给个答案`谢谢!
我是说已经签了半年的到6月1日新的戒毒法出了以后那么6个月的是不是放出去交到社区管理呢?

不会的,还在原戒毒所执行期满。被放出来以后,如果再吸毒,则直接强戒一年,公安机关可以再延期一年,一共两年,吸毒类的劳动教养在6月1日后取消了。再提醒下,社区禁毒基本是空话,公安机关对有案底的吸毒者一定会抓去强戒的。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肯定要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理由有五:
第一,《禁毒法》不提“劳教戒毒”,是因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所替代,“劳教”一词也即将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一词所代替了。
第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这与劳教的期限基本吻合。如此长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第三,《禁毒法》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公安机关不可能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如果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那么就没有必要强调“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第四,《禁毒法》有三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