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这条法律是什么时候修订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14:47
具体是那一年??

该条没有被修订过,但最高法和最高检出过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1]22号《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该条没有被修订过,但最高法和最高检出过一个相应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1]22号《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三日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