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1:39:49
婚姻法与继承法:
[案情1] 印度尼西亚华侨殷某(男)与国内某音乐学院女教师谭某于1986年恋爱结婚。婚后夫妻俩用共同的工资收入买了7000多元的钢琴,并书面约定,但殷某因车祸不幸身亡,殷某之父要求继承包括钢琴在内的儿子的遗产,谭某想老人解释她和丈夫的约定,但殷某的父亲却说:“你俩的约定不好使,法律不承认。”对此,两人谁也不让谁,最后告到法院。
问:殷某之父的说法是否
[案情2]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散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所某心脏病突发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医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分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一、第一个案例涉及到国际私法的问题。需要时一步确定双方现在的住所或居所,才能定下哪一国家哪一地区法院有管辖权,之后才能定下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二、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及结合萦某写的遗嘱,留给女儿的财产部分属于“遗嘱”;赠给学校及邻居的财产部分属于“遗赠”。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女儿与儿子均是法宝继承人,且儿子非未成年人,是已经成家并没有尽赡养义务的人。那么萦某是有权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继承他财产的人员的。并且自书遗嘱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的。所以萦某对6000元的财产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2、对遗赠部分,是出于萦某自愿的。形式,实质上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有效的。并且萦某在遗嘱中也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形式内容合法有效。

故,这份遗嘱和遗赠是有效的。萦某的财产分配应按该内容写明的情况那样分配。

殷某之父的说法错的,夫妻对于财产可以约定
牵涉到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继承一章还没学到
不过根据国内法来看殷某之父的说法肯定是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