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多判给女方——这合理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0:24:23
即使是贪吃、懒做,拿吵架当饭吃,只信胡黄和自己“父母”(挑唆离婚者,)……的恶媳?

(丈夫对她千依百顺、婆家也系公认正统本份人家,——孩子都快周岁了)
经济相当,但凭心而论:主要是只有男方够真心实意要求抚养权,女方本身就属基本出身、德育都缺失的家庭——是位80后,不太尽职的“母亲”!!

女方不适合的证据?
——其“父母”本身均有婚姻问题;
——_她在孩子满月起就浓装艳抹、无理吵骂、楞是在百天前就给断母乳;
——家务基本不做,全靠老公、父母;
——只要老公休夜班,就去逛街:孩子4个月时,就至少有俩次晚九点后回家、还是酒后——其中一次吐到凌晨1点;
——砸婆家门、骂街
…………………………

此类言行,算证据么?(说出来真叫人汗颜!)

不是说就一定要叛给女方的,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牵涉到很多方面,首先是确定双方是否都要求取得抚养权,然后才看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起主要作用的还是经济能力

还是看以下抚养权里的规定吧,唉``情况不是很好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