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期由哪里出具证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5:02:48
我的朋友在去年12月被一汽车撞伤,小腿骨折。事故认定车主全责。现在进入索赔阶段。根据我的了解,误工时间、护理费、营养费等与时间有关的项目应由医疗机构(我理解的就是看看病的医院-那里也是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医院)出具相关证明。但是经过我们询问,他们说他们只对住院期间的时间做证明。对于我朋友出院后在家治疗的时间不能予以证明。实际上我朋友住院也就28天,回家后也根本就不能劳动,甚至一年后还要拆钢板,所以至少要有一年半的时间。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误工的时间要由什么部门出具证明?
首先非常感谢几们热心朋友的解答!

车主的车上的是全险,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要去跟保险公司进行交涉索赔,所以出具的证明一定要有很强的法律性。我不知道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是否有这么高的效力?

另外,在我朋友出院以后也还是需要专人照料,也就是还应存在护理费用,但是询问医院后,医院说出院后的这个护理时间他们不能给予证明,那出院后的这个护理费用该怎么计算?应由什么部门出具有法律依据的时间证明?同样的,营养费用也是存在这个问题!

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收入及误工时间进行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提供最近三年收入证据的,按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此,你可以到你工作单位开具证明,证明你因住院休息扣发工资的实际情况,要求受害者进行赔偿。

12 、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但受害人以公休假折抵伤休假的则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13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可以按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计算。但受害人虽无工资收入,按照合同或者约定能够得到预期收入的或者受害前正在从事有合法报酬的劳务,其因伤害减少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14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其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种规模、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有税单的,以税单为依据。
15 、在职人员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该项劳务为政策、法律所允许,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也应予赔偿。
16 、离、退休人员又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劳务,如不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因伤害而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