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0:05:34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有效。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符合该条件,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者,该民事行为是在张某没因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进行并完成的,因此,此民事行为有效。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主体:张某和李某。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即本案中的旧彩电一台)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第一,张某有要求李某交付该旧彩电的权利,以及向李某交付货款的义务;第二,李某有要求张某交付货款的权利,以及向张某交付该旧彩电的义务。

有效.
张某年满17岁又有工作收入,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与李某的买卖公平无诈,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自愿原则下进行的购买合同行为有效.

买卖行为有效,买卖关系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行为人年满16周岁,能够独立劳动赚钱养活自己的且行为意识清楚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的所有民事行为负责。本案中的张某是属于这种情况的,其买彩电的行为是在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完成的,所有这个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并且该买卖行为是公平和自愿的,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