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7:08:24
1990年6月10下午,南京某大学在校学生、原告A之女B独自离开学校。当晚10时许,南京市某公园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女在公园江边悬崖处意欲轻生,在对其进行劝阻后带至公园值班室,经询问,该女只称自己是被告南京某大学的学生,其他情况未透露。待其情绪稳定后,公园工作人员于11时许将其送至所在地派出所。12时左右,公园工作人员将电话打到南京某大学招待所的门卫,告知有该校学生欲自杀,已被救,要求学校来人接回。招待所门卫随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卫队值班人员,告知此情。次日凌晨1时许,该值班人员电话找到保卫处郭处长作了汇报。郭处长认为情况不明,为核实情况,即电话与燕子矶公园和燕子矶镇镇政府联系,但未能联系上。该女被送至燕子矶派出所后,经民警作耐心的疏导工作,该女才告知自己名字叫B,是南京某大学学生以及自己的家庭情况。随后,该所民警将B安排到附近的临江旅馆休息。11日清晨6时40分,郭处长与燕子矶派出所电话联系上,得知一名叫B的本校女生因厌学要自杀,现已被救,已由民警安排住下。学校随即派车去燕子矶派出所接B,到后派出所告知,B已从居住的旅社出走,不知去向。学校随即发动本校师生员工在南京市四处找寻,都无结果。
1995年初,B父亲A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南京某大学在得知B被救后,未及时派人派车去将B接回,致使B再次出走,是严重失职行为。该校对B被宣告死亡负有责任。现要求南京某大学赔偿其对B付出的抚育费、教育费以及其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万元人民币。
问:南京某大学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南京某大学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南京某大学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有过错,有没有尽到义务,从上面看招待所门卫随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卫队值班人员,告知此情。次日凌晨1时许,该值班人员电话找到保卫处郭处长作了汇报。郭处长认为情况不明,为核实情况,即电话与燕子矶公园和燕子矶镇镇政府联系,但未能联系上。学校随即派车去燕子矶派出所接B,到后派出所告知,B已从居住的旅社出走,不知去向。学校随即发动本校师生员工在南京市四处找寻,都无结果。 可见学校尽了应尽的义务。
所以学校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