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数额的确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25:12
本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有一年半。如今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由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产生了经济补偿的纠纷。本人平时每月工资实发3000元。如今用人单位号称3000元是加班费什么的加在一起后的数额,而不是基本工资。我想请问一下这种书法合理吗?因为三险加班费什么的都是按基本工资计算的。谢谢

根据你的陈述,分析如下:

一、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双倍支付。

二、本案因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你占有非常有利的证据优势。

请综合客观情况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要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加班情况确定,如果每月基本固定为三千,那么单位说法不成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不合法。基本工资和加班加点的费用是独立的,基本工资是职工的底薪,也就是最基本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是附加上去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