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职工权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40:39
我于1998年6月参加工作并与单位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现在工龄已满10年,去年年底,我因病不能胜任原工作,多次向单位提出换工种,单位答复未多余岗位。而我现在又不能再做原来的工作。单位也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赔偿我 共计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还有至少6个月的医疗补助。为了不给我赔偿,单位要我每天去报道,每月给我最低工资,直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我的合同还有6个月到期),这样做根据08年劳动合同法,单位只赔偿我共计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有故意逃避赔偿责任的嫌疑,如果是,我应该怎么办?
希望得到法律帮助,QQ:357378580

呵呵 你的劳动合同,可不是单位想终止就能终止的

我建议
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
你就书面通知单位与你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如果单位不愿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不愿意明确岗位和岗位工资,就向劳动局投诉

当然,同时可以与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愿意赔你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也可以考虑与单位协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理解错误!
08年劳动合同法是起今为止对劳动者最偏袒的法律,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