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作业2 第一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31:27
[案情]
赵某,男,1989年3月出生,XX学校初一学生。
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XX市XX镇XX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XX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放火事件都是本村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不构成放火罪。理由是: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本案中只造成部分财物的损失,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5、
区分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

综上所述,应当不构成放火罪,我认为应当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但是,由于赵某在作案时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责令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进行劳动教养,其监护人也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应该构成犯罪了啊,损失都那么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