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刑法学非常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1:58:58
45.被告人李某,男,25岁,2000年3月和女青年项某相识、相爱并同居。不久,项某怀孕。同年6月,李某提出要跟项某分手,并要项某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同年9月5日中午,李某回到宿舍,又与项某发生了争吵、殴斗,项某气极,遂喝下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此时,李某不但不及时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还将房门锁上。当天下午,项某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

46.被告人张某,女,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或者收受某水泥厂财物,为水泥厂谋利益。1999年4月,张某跟水泥厂厂长讲她家要修房子,从水泥厂索取10000元。2000年3月,在水泥厂长请她吃饭的时候,说自己要过生日了,喜欢白金戒子。第三天,水泥厂送给张某白金戒子1枚,价值5000余元。2000年9月,张某说其子上大学缺钱,又向该水泥厂索要10000元。先后三次,共索要水泥厂财物25000余元。后被人检举,案发。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说明理由。

希望会的朋友帮忙答一下,要快,不会的请勿打扰,谢谢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哪啊,我怎么没注意啊?还有她的行为真的不构成犯罪?

45。构成犯罪,犯的是(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李某明知项某喝下的是毒药而未阻止,并且一走了之,还把门反锁,他应当遇见项某会死亡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他既没有要依据某些条件避免结果发生的意图,也没有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无论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46。不构成犯罪,因为题目中没有提及张某向水泥厂谋取任何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如果是有谋取的则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只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