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表和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08:50
一、招工表是不是只能证明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对证明工龄有用,而不能主要证明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的用工合同,它主要能证明两者的劳动关系?
二、对于比较早期的国企老职工,他们的招工表是不是就意味着是固定工(无固定期限的职工),而这几年刚进国企的新职工也有招工表,新职工的招工表不意味着就成了固定工(无固定期限的职工),还得看劳动合同?新\老职工身份的确定(固定工或合同工)是不是都得参照2008年的新劳动合同法?
三、对于国企来说,如果没有招工表,只有劳动合同可以么?
四、对于劳动合同是不是都必须要到劳动局鉴证,劳动局鉴证主要的作用(是不是为今后纠纷取证方便)?
请针对以上四个问题,分别回答,谢谢!

一、计划经济年代,招工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工文件。上面记载有劳动者的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情况,有招工单位,招工单位的主管机关和劳动局同意接收录用该劳动者的意见,并盖有三个单位的红色印章。招工表直接表明劳动者的用工身份,影响劳动者的在岗待遇,直至退休待遇。

这样的招工表与劳动合同一样,能够证明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国企老职工的招工表,以劳动局的审批意见为准,注明“劳动合同制”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职工;没有注明“劳动合同制”的,是无固定期限的职工。但是,无固定期限的职工签订有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准。劳动合同的期限,有的是固定期限的,有的是无固定期限的。

这几年刚进国企的新职工也有招工表,新职工的用工期限同样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准。

无论是新职工,还是老职工都要受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不同的是;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三、对于国企来说,没有招工表的,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的年月为准。没有社会保险有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准。没有生效日期的,以签订日期为准。两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都有的,以最早的时间为参加工作的时间。

四、劳动合同的生效,以单位和职工签字盖章为准,劳动局的鉴证不是必要条件。当然,劳动局要求鉴证,也是可以理解的。

劳动局鉴证的主要作用是审核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招工表只是对企业录用的人员的登记表。
按现行劳动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在该项企业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和员工都同意签订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签订。到明年实施新的《劳动节合同法》后,十年以上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单位满一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