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法律大师帮忙解答,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7:26:44
2000年8月27日,隶属于同一个省的A市甲区的阿猫公司与B市乙区的阿狗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阿猫公司向阿狗公司提供进口面料90匹,分三次供应,每次30匹,交货地为阿狗公司在B市丙区的仓库,每次供货后阿狗公司应当支付当次所供货物货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第一次义务,因市场急需此种面料,阿猫公司后提出提高价格的要求,在遭到阿狗公司的拒绝后,阿猫公司即停止供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1)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对于该案,如果B市乙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有什么法律依据
(3)该案中,如果B市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什么?
拜托,老师。这个案例中,合同中只约定了交货地是阿狗公司在B市丙区的仓库,至于履行地,合同中并未约定。基于以上案例情况,(1)B市丙区人民法院究竟有没有管辖权,为什么(如果B市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是不是因为合同在B市丙区并没有完全履行,即合同并未实际履行)。(2)为什么,在我手上的资料上确定B市乙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是资料的错误还是有其它别的原因?

1.阿猫公司停止供货,也就是说阿狗公司提起了诉讼,成为原告把,哪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市的甲区(阿猫——被告所在地)。
2.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3.如果B市丙区没有管辖权,那么就是由于双方约定的B市丙区为交货地点,而不是约定的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