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8:54:33
1.某机关干部张某的妻子李某是经营服装的个体户。每年收入数万元。但一次外出采购时,李某因车祸身亡。李某签某信用社贷款8万元,待信用社找到张某要求张某偿还李某所欠贷款及利息时,张某人为;李某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户,自己只是机关干部,不参加该个体经营。李某所欠债务应用她的财产清偿。现有以张某名义在银行的存款12万元,依《继承法》6万元是李某的遗产。因此只能用李某的6万元遗产清偿贷款和利息。

问:李某的债务如何清偿?

2.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与程志建达成协议,由程负责开车,仍按照5:11的比例再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随后潜逃。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万元一级医药费7000元。杨仲成、程志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法院该如何解决?

3.1993年6月某县副食品公司委托李成前往广东采购白糖10吨。6月5日李到该省与某货栈洽谈,并出示写明代购10吨白糖的代理证书。洽谈结束时,李某以副食品公司名义与某贸易货栈签订了10吨白糖的购销合同。第二天该货栈向李推销桂圆干,李看桂圆干质量确实比较好,因此又以某副食品公司名义与某货栈签订了5吨桂圆干的购销合同。单价每吨3000元共计1.5万元。6月中旬,货栈将上述两批货物均办理了发运手续。但货物到后,某副食品公司拒绝支付5吨桂圆干的货款。

问:桂圆的购销合同是否成立?

4.光明商场是一家经营电器的商场。1997年1月20日,某电视机场向光明商场发函称:愿以每台电视机2000元的价格卖给该商场50台。光明商场回函:要以每台1800元的价格买50台。电视机厂收到函后又发以函称:愿以每台1900元的

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张某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均为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李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户的情况,并不妨害李某的财产归属于共同财产。那么,相对应的,李某所欠的贷款是为了经营所需,即是为了他们赚取共同财产所负的债。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的。8万元的债务应从共同财产12万元中偿还,之后再进行清算共同财产。

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但完全由一个人的原因造成债务的,应由一方个人承担。也就是说由货物损失及医药费应由杨和高分别承担。

三、李某的行为属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类型中的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对于此类型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综所述,李某的行为,得到公司的拒绝,不追认李某代理权的有效性,那么李某自己承担此次责任。

四、某电视机场最后一次发的函,是一种要约形式。光明商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后,此要约才能生效。某电视机场并没有给光明商场作出承诺的时间,就把电视机发货到光明商场。这种要约是不成立的。商场是有权拒绝收货的。所产生的运费等问题由电视机场负担。

五、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请求。因为此财产对于前进机电设备公司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并且在原告索要多次不给的情况可知,被告主观上是恶意的,是想非法占有此财产的。对此情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恶意受益人是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的。

1、李某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付,因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
2、李文鸣诉高、杨共同赔偿货损;李武鸣诉高人身损害赔偿。
3、无权代理,未经追认,购销合同无效。
4、属于邀约,合同不成立,商场可以拒绝收货。
5、不当得利,且前进机电设备公司为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应该用她妻子的遗产来还钱
2.李文鸣诉高、杨共同赔偿货损;李武鸣诉高人身损害赔偿
3.未经追认,购销合同无效。
4.商场可以拒绝收货.
5.不当得利,且前进机电设备公司为恶意的受益人,应当返还本金及利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