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新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6:21:40
我现在在无锡一家公司,已经在公司工作了5年,2008年已经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09年3月份。

我想要问两个问题,

第一:就是如果今年在合同期还没有到,我主动离职的话,公司是否应该补给我5年的工龄工资?

第二:我们公司现在离职的人,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如果你想立即就走的话,则不结剩余的工资,即使是公司同意你离职,也要扣500元,这合法吗?

第一,不能,只能从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时间。
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情形,则劳动者通知即可解除或不通知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律扣500元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