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18:09
A是甲公司开设的一个分支机构,在该分支机构名下登记有一辆摩托车。后甲公司又将A予以撤销。撤销后,甲公司又设立了另一分支机构B,前述摩托车移交给B分支机构使用,但车主身份未变更。
乙是B分支机构的员工,摩托车配备给乙工作之用。某日,乙未经单位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经认定丙负全部责任。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擅自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适用前款规定。”
问题是:
1、丙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如果适用前述规定由乙和B分支机构连带承担,那么如果理解规定中的“雇主的机动车”(因为该车不属B所有,车主身份未变更过)?
2、如果把甲公司视为该车的车主,再适用上述规定由甲公司和乙连带承担责任,又有个问题是:甲公司可否视为是乙的雇主呢(B分机构取得了营业执照,有用人资格)?
3、如何理解前述规定中的“受雇期间”呢?包括上下班时间还是仅包括上班时间呢?
烦请大家支招,不甚感激!
不好意思,有一句话错了,第二段中“经认定丙负全部责任”应为“经认定乙负全部责任”。骚瑞~

1、A已被撤销,所以摩托车属于甲公司,甲既然转给了B则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发生实际变更,不受登记的约束,不然哪去找A去啊?!
2、如果分支机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摩托车是B的,乙也是B的,这里不发生于甲的法律关系,除非B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独立责任。
3、一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认定为包括上下班时间,即在职时的所有时间。

A撤消后,原有权利义务归于甲公司。甲给B摩托,借用关系。

交通事故一般会列车主甲公司
包括上下班。

一 既然是移交 当然属于B公司的
二 有分支机构与乙承担 可以将甲追加为被告
三 上下班时间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我对该问题的看法是:
1、丙的人身伤害费用应该由已负责赔偿,车属单位A附有连带责任,虽然A单位撤销,甲公司是它的法人单位,也就是说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已擅自开车回家这是他们单位的管理问题,与事故处理没关系,回去由他们内部自行处理。
3、事故处理是针对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不用管它车辆过没过户。
4、建议你: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该事故,若调解不成可到法院起诉。把驾驶员已、A机构和甲公司同时列为被告。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