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被扣款扣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5:39:40
我一朋友辞职,但是因辞职工资是延迟一个月发放
今天拿到工资条,上面已注明是出满勤
但是却被扣除1540元
理由是辞职当月辞职书填写时间是4月1日,交部门经理签字是4月26日,正式离职是4月30日,所以只能发放7天左右的工资
我想问一下能否因此来计算工资?
是否能依公司自己的规定来限制此致天数?
就算如此那当月所工作的其余20几天工资未何不发放?
急!在线等!倾分求助!劳动局今天休息!
谢谢!!
意思是我朋友违反规定
所以公司有权利扣除20多天的工资?

对了,补充一点
我朋友是4月1号写的辞职书
4月26号交的,部门经理也在辞职书上签字,4月31日走的
虽然之间有20几天的时间差,是否能以书面资料为准要求支付足月工资?

请提供详细理由!等下就去找人事部了!谢谢啊!

如果辞职书是4月1日写好,放在自己手中没有交(即使4月1日口头和管理人员说要辞职,但是口头通知不是书面形式),在4月26日才上交辞职书,那么就不是提前30天通知.

  如果你朋友是4月1日写辞职书,并在4月1日上交给管理人员,在4月30日正式离职,这是提前30天通知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至于经理签字是什么时候,这个可以不用考虑,难道经理一年不签字,别人就不要辞职了吗?!
  因此,如果你朋友在4月1日到4月30日的工作日都上班,那么单位不能扣工资.

  假如单位的行为违法,如果不补发工资,可以打12333向劳动监察投诉,按照第85条对单位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