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求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5:47:32
案例2: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
现问:
1.本案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1.甲乙之间有一个质押合同,由于交付后又取回,乙没有占有标的物,所以此合同无法对抗第三人。甲丙之间存在质押合同,且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为丙占有了质押标的物。

《担保法解释》87条: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丙无权出租该车。物权包含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丙对该标的物只享有占有权,其余三项权能还是属于该车的所有权人甲的,所以丙无权处分该车。

《物权法》21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法解释》93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甲可以基于质押合同,要求丙赔偿损失,丙违约。理由同上。

甲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丁赔偿损失,丁侵权。物权是对世权,对任何侵权人都可主张。

只是抵押,甲方不还钱的情况下可以这么做
我不是律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