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通知我们将房屋拆倒.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务罪起诉法院如何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19:13
单位将拆迁工作承包给一名个人,该人雇佣社会人员将住户强行迁出房屋(没达成拆迁协议).后该人通知我们的工地负责人说可以拆房屋了,工地负责人就通知我们(单位司机取保中)将房屋拆倒.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务罪起诉法院(为何没批捕我们旧直接移送法院)如果我们是职务行为那拆迁房屋的价值我们不应当承担吧,我们只是单位的职工,并没有再此行为中获益.只是履行自己的工作.法院会依据什么来判.最坏的结果是什么.万分感谢.谢谢

你们不具有“强行拆迁”的权力,不管是你们单位还是工地负责人都没有这个权力进行强制拆迁。该权力应由法院执行,所以“你们”肯定是“故意破坏财产”。。。。鉴于你们是“职务“行为,该赔偿由你们单位负责,责任人是你们单位负责人。你们无须承担责任。

你们不具有强行拆迁的权力,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