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问题,请大家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29:00
某畜产外贸公司与收购生猪户李某协商,收购了一批重量在65—80公斤/头的生猪,价格为9.5元/公斤,李某认为有利可赚,对该公司业务员起草的协议书看都不看就签了字。签订协议后,李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很快收购了150头,共计9900公斤,送到公司指定的地点,经验收后,公司出具了实物入库单,李某领钱时,对方拿出了2.4元/公斤的协议书,王某当时就傻了眼。二人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便以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失严重为理由,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畜产外贸公司应按双方协商价格,再偿付其70290元。法院通过挺身查明,上述情况属实,此时生猪已全部屠宰出口。试析并说明: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何种性质?为什么?
2、本案中许昌四是否受有利益?若受有利益,可否成立不当得利?为什么?
3、本案发生的财产利益变动,如若成立不当得利,系何种不当得利?
4、本案如属不当得利之诉,得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体是谁?该请求权的客体范围如何确认?
5、法院若以不当得利之诉案件审理,将如何去而畜产公司返还利益的义务范围?
6、李某和王某的请求权可否成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二人将如何行使去请求权?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许昌是谁?
3,个人认为不属于不当得利,分明是欺诈
4,主体李王,客体范围为不当利益数
5,不明白你的意思
6,不能,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二人可要求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