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7:26:53
我于2006年9月与一所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有规定,辞职须提早一个月通知学校,否则要给学校一个月工资金额的赔偿。合同于2007年9月过期,之后我一直没有再与学校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我提前一个星期向学校提出辞职请求,于4月20号离开学校。但学校一直没有给我发那20天的工资。学校给我的理由是,学校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就是承认我是学校长期员工,应履行之前那份合同的条款,所以不给我发工资。
请问:
1、学校的理由成立吗?
2、我有权要求学校给我补发工资吗?
3、学校一直没给我买社保,我有权要求赔偿吗?

1、可以明确告诉你,没有签合同的时间,按新的劳动合同法,学校应该发双倍工资,也就是一个月发两个月的工资,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这些。新劳动合同法是从08年1月1日生效的。所以,最起码08年那几个月的工资应该发双倍。
2、你肯定有权要求学校给你补发工资。
3、没买社保也是可以要求补偿的。具体如何操作,可以和学校协商解决。
建议你找一个懂劳动合同法的人帮你找学校谈,如果有律师朋友最好了!
关于社保的事你可以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咨询,也可以到那里去举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