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个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01:04
我于03年9月受东莞一公司聘用,当时双方谈妥的条件是试用期一千元,试用期过后一千四百元的薪资且扣押两个月工资。此条件在一份新员工面试登记表上面写有,合同当时我看过但没签,负责行政的人也说不用签,后来我才知道该合同是行政部的人帮签了。但试用期过后该公司不守信用,我写了加薪申请上去也没批下来,于是我在04年5月底提交了辞职申请,按公司制度辞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即辞,就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星期内可离开公司,给予结算工资但是扣押一个月工资;另一种是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可离开公司,给予结算工资。我选择了第一种方式,但是一星期过后申请没批下来,我的主管部门批了,到了行政部卡住了。当天我要求离开公司但保安不给我出厂门口,说是要有行政部的放行条,于是我去找行政部,行政部说是没有行政部经理批的辞职申请不可以开放行条。我只好在公司里转了半天等到下班时间才离开了那里。就这样我走了,因为当时我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所以急着走了,工资一分也没拿到。我想请问一下,我当时应该怎么做才能合法的拿回我的那份工资?还有就是他们不给我出厂门口是不是已经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了?现在想起来那个公司真是可怕啊!!!
按这样说当时签的合同是无效的,那当时没有签订合同怎么办?事发至今已快三年了,现在还有可能去成功起诉吗?

第一,公司替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必须你本人签字才可以。第二,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如需离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用人单位就必须放人,所以你选择第一种方式是不妥当的。(不过公司存在有诱导的行为,利用即辞这种方式诱导)。第三,正如你所说的,保安不放行,这是违法的,因为他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权利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1.“行政部的人帮签”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须由本人亲自签字,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可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它无效。因此受到的损失由代签人承担。

2.“扣押两个月工资”非法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 你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你符合随时解除的第三种情况。

4.保安不放行是否合法要具体分析
每一个公司都会有一些管理制度,只要这些制度合理合法,职工都得遵守。我不知道你的公司是什么性质,也不知道公司有一些什么具体的管理规定,因此不好判断保安对你“是否可以不放行”。不过,依我的直觉,公司的做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

5.提醒
现代社会一定要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遇到类似的事情,建议先向工会求救,如果工会不能保护自己,便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劳动监察大队纠正公司的行为。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