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作业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0:10:45
赵某,男1989年3月出生,xx学校初一学生。
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4小时之内,xx市xx镇xx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xx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放火事件都是本村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很好玩。
问题: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司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其行为是犯罪行为。

由于赵某的年龄未满14周岁,不应当受刑事处罚。但不受处罚,不代表其行为无罪。

另《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他是未成年人,本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根据其情节来看,造成损失较大,且危机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可以将其关进少管所(14岁以上,地区可以有差异)。其监护人应当为他造成的损失承担所有赔偿责任。构成故意纵火罪

恩……1989年生的,应该未满14周岁吧,不负刑事责任,顶多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