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9:19:4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名义向银行借款,后双方离婚,无人供款,银行遂诉至法院,现查明妻有一笔存款,问此债务是否属共同债务?银行能否就这笔存款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以夫名义向银行借款,但可以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有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所以,银行可以就妻的这笔存款受偿

是共同债务,可以。

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此外2楼说的好!
1楼所谓的律师太不负责任!!!

你好,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键要看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如果借款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如果以你丈夫名义向银行借款,但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应为你丈夫的个人债务,你无需承担,银行也自然无法执行你名下的存款。

如果确切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就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