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大学思修与法律基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59:18
问题一:1999年,汪某走去北京做生意,走之前将自家的家电给自己的侄子代为管理和使用,这时李某的好友何某想要买一台电冰箱,于是李某便打电话给汪某说他的冰箱出了严重的问题。不如将其低价卖了。汪某同意了。于是李某便将汪某的电冰箱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而在当时汪某的电冰箱至少值2000元。而当汪某得知事情真相后要求李某返还冰箱,但是李某却不依。
李某与何某是否有效,该如何处理。(提示: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问题2:一日,林某在胡同里蹲点准备实施抢劫,发现目标后,对一妇女实施了抢劫。但当他把钱包抢劫过来后却发现该妇女正是自己家旁边的老邻居,于是林某边笑嘻嘻的将钱包又还给了该妇女,并对他说是跟他开玩笑的。
请问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提示:刑事法律中的犯罪构成。)
系望哪位大哥大姐能快帮帮小弟,在此谢过。

问题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三个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汪某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李某无权处分汪某的财产,且何某以800元远低于市场价格够买也不具有善意,所以此协议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汪某可以主张撤销该协议。
问题二:构成抢劫罪(既遂)。因为林某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即实施了抢劫行为后就构成既遂。李某又把钱包还给妇女的行为,属于事后退赃,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李某虚构事实,造成汪某对冰箱的状况发生错误认识,属欺诈行为,如果何某知情,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法规定,这样的合同是可撤销的,汪某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2、如果何某不知情,构成善意取得(二手的冰箱价格低一点是正常的),可以不返回冰箱,汪某可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

3、构成犯罪中止。第一,抢劫行为已完成,林某已抢到财物;第二,林某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林某立刻将财物返还邻居,并没有伤害邻居的身体;第三,放弃犯罪行为是出自林某的意愿,林某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不论出于什么原因)。

具体法律条例我不是很清楚,不过我提几点:
1.李某将冰箱卖掉是为了谋取私利,对他人财产有蓄意侵占的企图,并且这一过程已经完成。
2.李某与何某之间的交易关系,若是在何某知情的前提下,交易无效。
3.何某不知情则李某对件事情应负有绝对责任。

第二个问题,我说不清楚,不过造成的影响较小。 可以着情考虑

(一):李某与何某的买卖行为是非法的,李某有严重的欺诈行为,书上有(《民法》中代为处理他人的财产行为)。你看一下相关章节,很简单的。
(二):这个是犯罪中止。你看一下书上有的。把这些在书上随便回答点就行了。
快考试了,加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