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 卖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8:51:43
孙永江与丁绍英系法律关系,共同经营拉达轿车一辆,199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2月14日,丁未与孙协商,私自将车以8万元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汽车。后丁某觉得价钱低,又将车以8.4万卖给张某,当天张某将8.4万车款全部付给丁某,丁将车交给张某,未办理车籍转移,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车证扣留。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丁某未征得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出卖,请求法院确认其买卖行为无效。问法院将怎样审理???
希望可以有具体的关于法律基础的解释!谢谢!

楼主,给你一个法律基础解释:
首先丁某和孙某二者系夫妻,他们的财产是共有财产,且汽车属于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二人都不能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就将车卖掉。丁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若孙某同意则有效,不同意则无效。
其次汽车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转移(汽车,船,飞机等这样的动产都属于需登记才可以,和不动产的变动一样,采登记对抗主义)。案中张某虽然对车占有,但还不是汽车的物权所有人。
法院对民事案件能调解的尽量调解。
无论调解还是诉讼,个人认为,法院可能主要会基于下面解决方式出发:1.张某将汽车归还孙某夫妻。2.丁某将8.4万元买车所得款归还张某。 3.丁某负责对张某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