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帮忙啊!手没有了,要赔偿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4:51:46
大家好!
我的一个亲戚在一家工厂工作,但是,不幸的是在一次工作中,被机器将左手的手指全部轧断,在手掌上只剩下一个很小的小拇指(小半截),后处理时劳动部门定为五级残废,但是,到现在还没给赔偿金。我想问大概可以要求工厂赔偿多少啊?怎么赔偿啊有没有实效性啊?已经一年多过去了啊!将近两年了,我很为她担心!
我们是安徽合肥的,她是48岁。对方答应赔偿,但是一直都没有落实,是权威部门鉴定的,五级,但是,我们觉得远远不只五级啊!
对方不落实是不是等到过了时效性呢?
最高可以陪多少啊?他好象答应赔偿八万元的

你的问题不清楚,都一年了怎么还没解决,工伤认定了吗?这类案件的时效是1年,一定要尽快解决.

  待遇如下:各地还要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