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疑难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0:13:53
题: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问:1、若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乙予以拒绝的理由是什么?
2、假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拒绝,其理由是什么?
3、设甲于6月1日交货,乙8月1日付款,后发现货物存在小部分残次品,这是否构成双方违约?
4、设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此是否构成双方违约?

注意:1、请用《合同法》相关知识回答
2、一方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

[案情]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
  法定代表人熊光辉,经理。
  被告江苏诚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都市诚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董事长。
  2000年4月17日物资公司与诚德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诚德公司为物资公司加工钢质为10M。WVNb的四种规格的高压化肥管(即钢管),其中直径127MM、壁厚21MM(以下简称127×21)的五吨,直径159MM、壁厚28MM(以下简称159×28)的8吨,直径180MM、壁厚30MM(以下简称180×30)的15吨,直径219MM、壁厚35MM(以下简称219×35)的15吨,加工费均为每吨4500元,计193500元。原材料钢管坯由物资公司提供,钢管坯到厂后40天内完成加工任务,款到发货,成材率不低于65%,余料单独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遂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殊钢公司)购买了钢质为10M。WVNb,直径为180MM和230MM的钢管坯24.61吨和28.52吨,计53.13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给了诚德公司,该批钢管坯的单价为7101.54元。钢管坯到厂后,诚德公司即进行了加工生产,仅加出127×21的钢管。2001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付诚德公司7万元。同年4月29日诚德公司向物资公司交付127×21的钢管5.61吨,加工费为25245元。后物资公司将该批钢管以每吨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浙江工业大学化工设备厂。因诚德公司对其他三种规格的钢管未能按约完成加工任务,按照成材率65%的约定,应有44.49吨、价值315947.50元的钢管坯以及2.59吨料头(每吨980元)在诚德公司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物资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资公司与承德高压阀门管件厂、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中南销售处、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化工机械厂分别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物资公司供给以上三个单位127×21、180×30的钢管,总货款计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资公司前往诚德公司处协商处理争议支出差旅费2967元。
  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