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32:16
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6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

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承诺分三次支付合同上所约定的房款。6月1

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乙公司在依照约定付款一次后,表示剩余款项将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由于登记手续迟延,乙公司在合同约定最后付款日届满后,没有付清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请详细一点

乙方没有违约,如一楼所说,因甲方未完全履行合同,因此乙方可以甲方未先履行合同为抗辩理由,要求甲方履行房屋登记手续再付清剩余款项.
此合同已生效,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合意签定买卖合同,合同即已成立而且生效。只是房屋产权未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公信与公示原则,不发生转移,但合同仍然是成立生效的,它的效力不受影响。如果后来房屋无法过户,一方可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乙公司履行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乙不构成违约,因尚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合同尚未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造成合同未生效。

三楼的意见完全正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造成合同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