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大家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13:14
1.共同犯罪的主犯和单独犯罪,如果其他犯罪构件都一样,理论上来说最终惩罚也一样么?
2.如果甲为了打乙而追赶乙(可能打到了乙一两下,但其程度尚不及轻伤,同时甲对追赶乙可能导致乙跌落的结果并未预见),乙在逃跑过程中不慎跌落致死,请教,甲是无罪/故意伤害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另外,该处以何种刑罚呢?
感谢大家的解答,关于2楼jxq530所说的团伙犯罪量刑较重,法条上是有明文规定的还是司法习惯呀?

在过失致人死亡的构件里应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是甲追赶乙的行为不应属于此列吧,否则的话即使没有甲打乙的情节,只是甲乙两人追逐打闹的过程中乙跌落致死甲不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了么?

1、理论上说是一样的~因为在共同犯罪的时候主犯是要承担所犯罪刑的全部责任的~但是有个要考虑的条件就是这个主犯是否有教唆或者是怂恿其他从犯的嫌疑呢?这样来说就有可能加重了~
2、因为甲有伤害乙的故意但是乙的死亡却是个意外~所以甲应该是按故意伤害未遂来说的~不过好像我就没听过故意伤害未遂这一说~所以应该是按过失致人死亡来说吧~因为甲的行为跟乙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应该说是民事责任了~

找个法律咨询问一下就清楚了嘛!这里说的也不一定准!

1.是不一样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性质是比较严重的,因为存在团伙,对社会的危害性更严重一些,所以在量刑上比较重。
2.你已经说了,可能导致乙跌落的结果并未预见,既然没有预见,所以不是故意,但是不可能无罪,死亡的结果在那里,不可能说甲是没有责任的。至于故意伤害未遂,说实话,怎么是未遂呢?最大的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 刑罚要看甲的认罪态度,和他当时的动机了。这个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甲追赶乙并且打乙的那一下 与乙不小心跌落 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即:由于那一下打击,造成了乙跌落这一事实

那么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不存在,就是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