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小说中常有“时效”的说法,中国对犯罪行为有“时效”的限制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26:19

刑事法律规定的关于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间之内有效的制度。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权力,这些权力即归消灭。凡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的,称追诉时效。凡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处刑判决确定后,超过法定期限不曾执行,其行刑权即行消灭不得再予行刑的,称行刑时效。

  我国刑法87到89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无行刑时效.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以只要立了案,或受害人控告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管过多少年,罪犯仍可追诉.这在刑法理论中称为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是防止犯罪人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但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并非被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在外国,一般最多20年破不了案,就得撤案了,可能是我国侦查技术比较落后吧.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又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致使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起诉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在追诉时效期间过后追诉权归于消灭,对该犯罪行为不可追诉。无疑这对保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是不利的,同时还会鼓励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所以追诉时效的延长是完全必要的。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叫诉讼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中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