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律师来看看怎么应付这个民事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6:09:13
民事诉状
原告a,男,194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xx
原告b,女,194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xx

被告c,男,50余岁,汉族,农民,住xxx
被告d,男,30余岁,汉族,农民,住xxx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我儿安葬费,死亡补偿费共10万元,两名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诉讼费由两名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d家拆旧房建新房,把工程承包给了被告c,我儿xxx
受c雇佣,2008年1月8日在给d拆房时被砸成重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们多次请求被告补偿,被告c明只赔了一付棺材板,
被告d开始答应赔2万元,后反悔承诺,连一分钱都不赔了.致使我们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极大的创伤,出于无奈,只好提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
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c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而被告d发包时,本应知道c没有相应的资源或安全生产
条件,仍然把这样危险的工程叫给了他承包,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与c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儿xxx是城镇居民,依上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儿死亡补偿费应该是229541元,安葬费应该是10500元,是不说被抚养人生或费,不说其他
合理费用,仅安葬和死亡两项费合计就应赔偿我们240041,但我们深知人死不能复生,顾及被告的赔偿能力,为息事宁人,也迫于

1)发包人D应当知道C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却将工程等发包给C的,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直接雇主C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3)D的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如能证明发包时确实没有能力知道(即不应当知道)C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则D不负有连带责任。

鉴于以上,能否证明D不具备知道C有相应资质的条件,或D由于其他原因(如C刻意隐瞒等)不应知道,即成为D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

c是分包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除非能证明确实d知道c没有资质,不构成连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
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办法的,还是承担责任吧,虽然你跟人家是雇佣关系,可是你方本来就有过错在先(安全工作没做好),而且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他们提出的赔偿金也不是很多啊 跟对方再谈谈,私了解决算了,反正打官司的占不到便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