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退税的问题,这算不算多缴税款??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03:22
国税稽查局补缴税款后,又在正常申报中缴纳该部分税款,是否属于重复纳税? 是否可要求退回?
问题内容: 我有个朋友的单位,07年2月会计操作失误,有一部分销售业务未做销售账务处理、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提取、缴纳销项税款10万元,当地稽查局查明后,该单位补缴了未缴纳的10万元并缴纳了相应罚款,并于3月开具了该部分发票,在3月申报增值税时,会计又把该部分税款10万元在申报表销项税中体现出来,并缴纳。后来单位自查时发现该部分税款重复缴纳,等于在稽查局稽查中和纳税大厅正常申报时各缴纳了一次该税款,分别缴纳了10万元。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复纳税或多缴税款?如属于,他们在事隔一年多后是否可以向国税局要回多缴纳的税款?是找稽查局要回还是向分管这个单位的分局申请要回?该怎么处理呢?很急,请问依照税法,该怎么处理呢?

是重复的。

你们可以写一个申报材料。

然后报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

呵呵
只要稽查局补缴税款属性确实稽查补税
就应该可以退的
找他们的流转税科
或退税窗口咨询下吧

重复纳税是可以申请退库的。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