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求!这是否属于重复纳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4:13:29
因未及时开发票、缴纳相应增值税(如:1万元)国税稽查局核实后单位补缴了1万元税款和相应罚款,并与此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开发票申报时,又把这1万元当作销项税在申报表中申报,等于稽查时补缴了一次1万,正常申报又申报了一次1万,请问,这是否属于重复纳税?根据“税收征管法”是否能要求退回?

这是属于重复计算收入纳税.
这你单位财务申报时应该注明此税已经交纳,你申报了没讲已经纳税了,税务肯定要收税,现在要税务退回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下月申报的时,再给予补回.

这种情况应该是重复纳税,理论上说税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以后你……,所以如果不多的情况下还是别要了,如果一定要的话,要好好说明情况,不好办,头痛呀!

这是属于重复计算收入纳税.
申报时应该注明此税已经交纳,当时你没有说已经纳税了,现在要税务退回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下月申报的时,抵扣当月应交的税金

这是属于重复计算收入纳税.
可以申请退税
可以递减以后期间的同一税种的税款

重复纳税是可以申请退库的。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