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调解书的执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0:53:12
如果调解书上列明:欠货款47000元,利息5000元。调解费用2070元,都由被告在200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部付清。
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一:法院可以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强制的领取被告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吗??如果可以,法院在领取被告定期存款的时候有几种方式??直接提取现金可行吗??

问题二: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查收被告妻子或者其子女、父母的钱吗??

问题三:如果强制时间在2004年,被告还需在支付欠款的利息吗??

问题四:被告一共要支付多少金额的欠款??

问题五:法院强制执行结束后,是否需告知被告人执行情况。开具相应的证明??如果需要法院又没有做,需付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与民事判决书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是有钱,你可以向法院的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拒绝法院的执行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问题一:不可以,可以冻结其财产。
问题二:不可以,法院只有权查收、冻结当事人财产,无权向其亲属索要。
问题三:应该不需要。
问题五:是。责任暂不清楚。
对不起,有些我还不是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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