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项诉讼的执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1:31:08
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对“执行款项”这个词的解释。在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如果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通知法院,算不算是执行和解?根据该和解协议得到的还款算不算是执行款项?

算是执行和解。

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心达成和解协议,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以后再一次提起诉讼而消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 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第三, 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 为之,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
第四, 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选定代表人进行和解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执行款项的解释你看一下这篇文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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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