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刑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38:57
要看具体行为的内容,这么模糊的说明是无法做法理判断的。有可能涉及渎职类的罪名。最好补充说明具体的工作失误内容等细节,一个抽象的叙述是不可能获得正确的法理判断的。
刑事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工作的失误很可能是过失行为,造成了20万的严重后果,是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过失行为主观上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可能涉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名,刑法第168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是个选择性罪名,你的朋友可能是“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国有企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要看具体他实施了什么过失行为,行为的具体内容。
如果是失职行为,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构成犯罪: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如果是滥用职权,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构成犯罪: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虽然你的朋友20万金额是没有到犯罪线,但是,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你要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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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条文: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