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56:03
今年2月我舅舅在家被三人抢劫,并将我舅舅捆绑,头上还被用刀划破,伤口不是很大,病情不是十分严重.抢走财物共计5000多元.现在已有两人落网,期间我舅舅为协助破案和自己看病的花费也有几千块,现在我舅舅要求归还财物和民事赔偿,法院要求写一份赔偿书.
请问:我舅舅具体能要求赔偿些什么?赔偿书要怎么写?
另外我舅舅已经快70岁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在形式附带民事诉讼中,你舅舅可以要求赔偿因不法侵害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1、抢走的财物共计5000多元;2、自己看病的花费的几千块;3、受伤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如果你舅舅还在工作的话,不过你舅舅这么大岁数了,应该退休了)等等。
  赔偿书(不能照抄,但是格式基本上是这样的)格式如下: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 *****生, 70岁,籍贯: ,邮编:
  被告 :**,男, 74/05/11 生, 26 岁,汉族,家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 :东莞市清溪××电器制造厂 ,地址:东莞市清溪××管理区

  诉讼请求 :⑴被告王×赔偿原告¥ 107,842.62 元 精神损失费为¥ 50,000 元,共计为¥ 157,842.62 元;⑵被告××厂对以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 99/07/16 日原告到××厂附近找朋友,被正在××厂当班的保安被告王×打至重伤,右眼无晶体,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为工伤7级残废。被告王×在95年6月已到×× 厂做保安,出事时正是值班。被告王×理应对其侵权的打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同时,被告王×是被告××厂的老员工,并且当时还是值班期间,在执行公务,但在执行公务期间,他不是礼貌待客,却动手打人。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厂应当对于被告王×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包括:

  ⑴医药费¥ 8,075.45 元 ( 包括法医鉴定费用¥ 430.00 元 ) ;

  ⑵ 住院期间为 99/07/16 至 9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