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12:00
陈某于2003年杀死王某后再逃,后于2006年被缉拿归案,请问民事赔偿部分是以2003年的为标准还是以2006年的为标准呀?
那如果刚案在2006年审理时,受害者的被扶养人已于2005年死亡,那其亲属是否就得不到他的生活费赔偿金?

缉拿归案并不一定意味着案件在2006年就进行了审理啊,赔偿应当是以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为标准.

因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审理同样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anzhao按照法院审理时的标准。

按照法院审理时的上一年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