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8:32:04
2004年9月12日,我国位于大城市的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导致工伤事故,失去了3只手指,企业以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为由,只给予少量的一次性赔偿。张某听说他所受的伤害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于是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经工作人员查询,该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张某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
要求:请指出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所在的企业犯了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其错误行为?
请说的详细点,谢谢

张某所在企业的错误之处:
1、张某所在的企业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33条,即: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张某所在的企业”以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为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即:(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3、张某的所在企业“只给予少量的一次性补偿”,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即: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纠正错误的方式:
张某所在的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及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洋洋小组

一,张某的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属强制保险,公司未办理,就应对张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公司是不可以以张某是主要责任者只给予少量赔偿.
工伤只存在是否认定的问题,而没有责任之分,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的.国家要求强制保险就是为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