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法制法律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0:54:08

(一)刑法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制宜。

  周初统治者将其领域按占领、开辟的先后和政局稳定程度,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制定了因地制宜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4)严禁错杀无辜。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2?刑罚西周刑罚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外加鞭刑、扑刑、流刑、赎刑等,合称"九刑"。

  此外西周时期还有不少酷刑,处死的方式也较多。西周已出现了赎刑,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轻重,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

  (二)民事法律关系1?原则上土地属周王所有,按贵族等级层层分封。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继承,不得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但西周中期后已经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物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对土地的处分已得到默认。

  2?契约关系已较为复杂。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